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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源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相关资料,对本次会议
拟审议的《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相应
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诚信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
计,满足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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