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相关资料,对本次会议
拟审议的《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相应
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诚信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
计,满足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