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召
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
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
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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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发出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
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 如期在河南省开封
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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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568,453,9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904%。经验证,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27,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4%。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董事长及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 《关于的议案》;
4. 《关于的议案》;
5. 《关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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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的议案》;
7. 《关于 2019 年度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8. 《关于 2019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9. 《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0. 《关于确认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额度的议案》;
11. 《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 2020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3.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 2020 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4. 《关于 2020 年度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15. 《关于修订、的议案》;
16. 《关于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17. 《关于批准本次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备考报告的议案》;
18. 《关于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9.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
20.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
案》;
21.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构成
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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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及重组上市的议案》;
23.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24.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议案》;
25.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十一条规定
的议案》;
26. 《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第十
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
27. 《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及的议案》;
28.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根据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的议案》;
29.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与评估报告的议案》;
30.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31. 《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32.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
的说明的议案》;
33.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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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的议案》;
35. 《关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的议案》;
36.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的议案》;
3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
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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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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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李 强 朱 峰
_________________
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