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的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嘉兴斯达半导体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或将要发生
的,会对社会投资者投资公司股票造成实质影响的,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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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重大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
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负责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搜集、整理工作以及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其职权范
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
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指定联络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报告义务人对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拟
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披露该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媒体向任何其他传媒公布该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二) 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三) 重大诉讼或仲裁;
(四)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应当报告的常规交易重大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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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第十条所列常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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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
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计算报告标准。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
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
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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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主要指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上述事项均
需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备案。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
述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第十八条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设立子公司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备案。
第二十一条 签订战略性框架协议,或设立上市公司并购基金和地方政府合
作的引导基金等,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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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五)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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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出现下列情形
的,应及时报告:
(一)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
托;
(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第四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
(一)通讯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会议纪要或决议形式。
第二十六条 临时公告事项由报告义务人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提交相关材料以备公告所需;如达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权限标准,需提
前 10 个工作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提案单及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将根
据不同标准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对提供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提供信息的部门、
分子公司负责人须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提交至董
事会秘书,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文书及详细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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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
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披露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作为信息
披露的依据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
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对发生应报告事项未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等情况,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保密义务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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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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