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有
研稀土出资购买有研科技集团持有的雄安稀土部分股权认
购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认真审
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有研稀土出资
购买有研科技集团持有的河北雄安稀土部分股权认购权的议案》,通过详细审阅
相关资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共同出资购买有研科技集团持有的
雄安稀土部分股权认购权的行为符合国家政策和公司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科
技创新能力,与关联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违规交易行为。
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邱洪生、曹磊、夏鹏
2020 年 1 月 7 日
(本页无正文,系《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有研稀土
出资购买有研科技集团持有的雄安稀土部分股权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邱洪生 曹 磊 夏 鹏
202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