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农
产品股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或“公司”)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农产品《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1、查阅农产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以及内部审计资料等;
2、与农产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
的有关人员进行交流;
3、审阅农产品出具的《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农产品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结论
农产品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进行了评估,认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会计师对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农产品董事会编制的 2019 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L10115 号),发表意见为:农产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农产品治理结构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
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
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周 琢 覃 涛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6 日
金新农: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金新农:关于增加2019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金新农: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的公告